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治理,保障工程质量,保险施工安全,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出产治理条例》等司法、律例,结合公路工程建设现实情况,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合用本法子。公路工程养护项目施工分包治理划定另行造订。
第三条 ?激励公路工程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承包人可依法进行劳务合作,但不容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治理职责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掌管造订全国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治理的造度划定,对省级人民当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治理行为进行领导和监督查抄。
第五条 ?省级人民当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掌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治理工作;造订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治理的执行细则、分包合同和劳务合作合同的示范体式文本等。
第六条 ?发包人该当依照本法子划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治理,成立健全本项目分包治理造度,掌管对分包的合同签定与履杏注质量与安全治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查抄,并成立台账,实时造止承包人的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第七条 ?除承包人设定的现场治理机构表,分包人也该当别离设立现场治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执行治理。
现场治理机构该当拥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水平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治理人员,其中项目掌管人和技术、财政、计量、质量、安全等重要治理人员必须是本单元人员。
第三章 ?分包前提
第八条 ?承包人依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赞成,能够将中标项目中负面清单以表的部门单元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分包给满足相应前提的其他专业施工单元实现。其中,单元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元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该当具备国度划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前提;其他单元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该当具备的前提由发包人凭据工程现实情况确定,但不得违反司法律规等有关划定。
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第九条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得进行施工分包,负面清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造订颁布并动态更新。省级人民当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凭据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现实情况对负面清单内容进行补充,补充后的负面清单应实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和转包,但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拥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合作企业。
第十条 ?分包人该当具备如下前提:
(一)拥有经依法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治理与技术人员;
(三)拥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四)单元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元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该当具备国度划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前提。
第四章 ?合同治理
第十一条 ?承包人有权凭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切合前提的分包人。任何单元和幼我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十二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可参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造订的示范体式文本依法签定分包合同,并推广合同约定的使命。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准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农夫工工资治理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执行前,将经监理人审查赞成后的分包合同内容报发包人书面赞成,监理人、发包人应实时当真审查分包合同内容。
第十三条 ?承包人该当成立健全有关分包治理造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和分包人的行为等执行全过程治理,依照本法子划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执行向发包人掌管,并承担赔偿责任。分包合同未免去承包合同中划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使命。
第十四条 ?分包人该当自行假造分包工程的施工规划,经承包人审查赞成后报监理人书面赞成。分包人该当凭据分包合同的约定,自行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执行有效节造。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掌管,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行为治理
第十五条 ?不容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数工程发包给他人的(蕴含母公司承接公路工程后将所承接全数工程交由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景);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数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别离发包给他人的;
(三)合同明确约定由承包人掌管采购的重要构筑资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全数由其他单元或幼我采购、租赁,或承包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诠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治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全数工程的施工活动执行有效治理,或者派驻的项目掌管人和其他重要治理人员中一人及以上与承包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成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者派驻的项目掌管人未对全数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治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诠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劳务合作企业承包的领域是承包人承包的全数工程,劳务合作企业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人“治理费”之表的全数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人通过采取合作、联营、幼我承包等大局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数工程转给他人的;
(七)施工分包发包单元不是承包人且不属于违法分包的;
(八)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人收到款子扣除“治理费”后将渣滓全数款子转拨给其他单元或幼我的;
(九)两个以上的单元组成结合体承包人,在结合体分工和谈中约定或者在项目现实执行过程中,结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治理的,并且向结合体其他方收取“治理费”或者其他类似用度的,视为结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结合体其他方;
(十)司法、律例划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十六条 ?不容下列公路工程违法分包行为:
(一)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幼我或者不具备相应前提企业的;
(二)承包人将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的;
(三)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后期报经发包人书面赞成的之表)进行分包的;
(四)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五)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
(六)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七)司法、律例划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视为施工分包违法:
(一)分包合同内容未经监理人审查或者未报发包人书面赞成的;
(二)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定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准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三)承包人(分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治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执行有效治理的;
(四)司法、律例划定的其他情景。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第十六条划定的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一)劳务合作企业除计取劳务作业用度表,还计取重要构筑资料款;
(二)承包人(分包人)未对其发包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领导培训和有效治理,由劳务合作企业自行掌管施工规划假造以及有关试验检测、工程节造丈量、工程档案资料假造、质量安全治理等组织执行工作;
(三)司法、律例划定的其他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行为。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包人该当成立承包人和分包人信誉治理台账,实时、客观、公正地对承包人和分包人进行信誉评价。
第十九条 ?发包人该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重要资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该当依法纳税。承包人由于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拥有关手续的,发包人该当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该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该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施工分包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法子有关条款划定的,遵循有关司法、行政律例、部门规章的划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法子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门单元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整体结算,由分包人自行假造施工规划和组织完玉成数施工作业并能独立节造分包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出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本法子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治理单元。本法子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执行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子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通过招标等大局确定,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本法子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罚包部门单元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本法子所称本单元人员,是指本单元与其签定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解决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本法子所称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凭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正确定。
第二十四条 ?除施工分包以表,承包人(分包人)与他人合作实现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作业人员及所需机具(不限度规模),由承包人(分包人)掌管施工规划假造和组织执行并统一节造工程质量、施工进度、重要资料采购、出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分包人)该当依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治理。劳务作业人员该当经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本法子由交通运输部掌管诠释。
第二十七条 ?本法子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订正〈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治理法子〉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5号)同时废止。